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73號
原 告 羅仕發
訴訟代理人 謝孟儒律師
被 告 羅吉伸
羅仕賢
羅仕淼
羅仕甡
羅秋雲
羅仕信
羅仕福
羅仕任
羅仕基
羅仕日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羅仕渂
被 告 羅仕宏
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律師
魏翠亭律師
複代理人 范森榮
被 告 羅仕榮
羅際鈞
羅際魁
羅際森
羅仕洽
羅仕永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羅仕桂
被 告 羅金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6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事實及理由欄中之「附圖二」應更正為如附件所示之「附圖二」,事實及理由欄中「編號K部分面積3585.01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K部分面積3585.0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