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寶卿
訴訟代理人 林進塗律師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劉何嬌妹
張國權律師(即劉守恩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先位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
,備位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282,402元(詳如附表所示)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以價額高者定之,即2,282,40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506元,上訴人已繳納31,200元,尚應
補繳4,3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附表(金額:新臺幣)
編號 土地地號/建物建號 (新竹縣竹東鎮) 面 積 (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 (每平方公尺)/房屋稅課稅現值 上訴人請求1/2之價值 1 志學段1312地號 46.08 32,900元 758,016元 2 志學段1319地號 77.68 32,900元 1,277,836元 3 志學段1102建號 69.11 493,100元 246,550元 合計 2,282,4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