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1號
原 告 陳鴻億
訴訟代理人 白丞堯律師
複 代理人 何偉斌律師
被 告 吳柏緯
林展弘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3樓之8 鍾誠貽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兼 上 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單世賢
高銘澤
陳東群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號
張森澤
嚴雋凱
林宏進
陳東君
林楚航
黃景裕
李哲維
林于祐
謝佩娟
林鈺凱
黃梓微
劉育錦
劉凱元即劉諺閎
住○○市○○區○○街000巷00號00 樓
范思良
權洤
洪貫緯
潘建成即潘沐成
住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0樓之0
陳品蓁
陳坤
吳宗昇
賴齊浚
被 告 劉慧君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博芮
被 告 魏仲維
温家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刑事訴訟 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之必要,而於民國108年2月26日裁定在該刑事訴訟終結以前 停止訴訟程序。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本件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