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387號
原 告 江柏叡
被 告 黃金萬 住新竹縣○○市○○○路00○0號○○○ ○○○○○○)
(現在法務部○○○○○○○○附設觀察勒戒處所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15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