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77號原 告 詹峯武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林哲丞律師被 告 陳品仲上列被告因被訴重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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