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336號
SCDM,111,金訴,336,2022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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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3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若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3271、4739、5912、6673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
第8269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依簡式審判程
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徐若庭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 實
一、徐若庭可預見交付金融帳戶資料,可能幫助不法犯罪集團隱 匿詐欺或財產犯罪所得之財物,致使被害人及警方追查無門 ,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於民國110 年11月間,獲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吳君浩」之成年人 (下稱「吳君浩」),欲使用他人金融帳戶,詎徐若庭不知 「吳君浩」之年籍資料及可靠聯絡資訊,竟於110年11月12 日前某時,將其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 之存摺、金融卡、網路銀行密碼條,交予「吳君浩」。又於 110年11月16、18、22日,向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土地銀行),臨櫃申請徐若庭名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帳戶(下稱土地銀行帳戶)之個人網路銀行及總計12 筆受款人不詳之約定轉入帳號等事項,並在3份「個人網路 銀行申請書暨約定書」之「請問您是否認識約定帳戶的受款 人」欄位,均虛偽勾選「是」,使不知情之土地銀行行員陷 於錯誤,因而同意上開個人網路銀行及12筆約定轉入帳號之 申請,並交付土地銀行網路銀行密碼條予徐若庭徐若庭即 將土地銀行帳戶存摺、金融卡及網路銀行密碼條交予「吳君 浩」。嗣「吳君浩」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使用中信銀行 之網路銀行功能,增加約定轉入帳戶,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詐騙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後,「吳



君浩」即將款項轉出。
二、案經杜愛麗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廖睿芯黃文雄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卓宸翊訴由雲林縣 警察局北港分局報告、黃采泠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 局報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徐若庭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 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 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63-67、69-72頁),核與證人即被害 人杜愛麗廖睿芯黃文雄卓宸翊、黃采泠、林育慶之證 述相符(見偵字3271卷第9-10頁、偵字4739卷第5-6、20-21 頁、偵字5912卷第5-7頁、偵字6673卷第6-9頁、偵字8269卷 第4-6頁、偵字8269卷第4-6頁),並有上開中信銀行帳戶客 戶地址條列印、存款交易明細、中信銀行111年4月27日中信 銀字第111224839127513號函、所附約定轉入帳戶異動表、 上開土地銀行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 表(活存)、土地銀行111年4月27日總集作查字第11110035 68號函各1份、個人網路銀行申請書暨約定書3份(見偵字47 39卷第34-38、106-113頁、偵字3271卷第34-36、52-54頁) 、告訴人杜愛麗提供之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對話紀錄、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紀錄、兆豐銀行存摺影本各1 份(見偵字3271卷第11-13、20、27-28、30-32頁)、告訴 人廖睿芯提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東 縣警察局臺東分局知本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 局存摺影本、對話紀錄各1份(見偵字4739卷第7-13、15-18 頁)、告訴人黃文雄提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對話紀錄、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 各1份(見偵字4739卷第22-5、27-29頁)、告訴人卓宸翊提 供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



錄、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紀錄、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 易憑證各1份(見偵字5912卷第8-16頁)、告訴人黃采泠提 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對話紀錄各1份(見偵字6673卷第12、18、31-69頁)、被害 人林育慶提出line對話內容擷取畫面、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影本、郵局存摺封面各1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偵字8269卷第7-1 0、15-16、31、37頁)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 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二)被告以一幫助行為提供上開帳戶資料,而幫助詐欺集團分 別向附表所示之人詐欺取財既遂並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係 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之規定從一重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至臺灣新竹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之111年度偵字第8269號併辦意旨 書部分,經核與本案起訴犯罪事實具有同一事實關係,本 院併予審酌如上,附此敘明。
(三)被告幫助他人犯一般洗錢罪,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 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已於本院審理中就 幫助洗錢犯行自白不諱(見本院卷第66、70頁),此部分 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遞減輕其刑。(四)爰審酌被告素行尚佳,未有犯罪之前案紀錄,被告任意提 供上開帳戶資料予他人,幫助他人犯罪,致使真正犯罪者 得以隱匿其身分,助長詐欺犯罪猖獗,破壞社會治安及金 融秩序,更將造成警察機關查緝詐欺集團犯罪之困難,並 致使被害人等財產權受侵害,所為實值譴責,惟念被告犯 後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暨其自述高中畢業、已 婚、目前剛離職、經濟來源為其配偶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五)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按,其因一時失 慮,致罹刑章,惟犯罪後坦承犯行,經此偵、審程序後, 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而認原審所宣告之刑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緩 刑2年,以勵自新。又為促使被告日後更加重視法規範秩 序、強化法治觀念,敦促其確實惕勵改過,並使其能以義



務勞動方式彌補其犯罪所生損害等考量,本院認應課予一 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令其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並督促時 時警惕,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諭知被告 應於本判決確定後1 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 等團體,提供如主文所示時數之義務勞務,以期符合本案 緩刑目的(若被告不履行此一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 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 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 款之規定,得撤銷其宣告),復依 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 管束,俾由觀護人予以適當之督促,以觀後效。四、不予沒收之說明:
  被告將其申請之上開2銀行帳戶資料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遂 行本案犯行,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本案犯行獲有報酬,無 從認定有何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馮品捷提起公訴,檢察官翁貫育移送併辦,檢察官孫立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杜愛麗 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森」帳號,向杜愛麗佯稱:投資NZX虛擬貨幣網站(網址:www.lcctw9.com)網站云云,致杜愛麗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11月22日19時25分許 10萬元 上開土地銀行帳戶 110年11月22日19時26分許 10萬元 2 廖睿芯 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森」帳號,向廖睿芯佯稱:投資鴻海傳奇今生網站(網址:www.haihongguojji.com)云云,致廖睿芯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11月19日11時3分許 2萬元 上開中信銀行帳戶 3 黃文雄 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Alva」帳號,向黃文雄佯稱:投資VIPOTOR網站(網址:crm.vipbfx.com),需依指示存入金額云云,致黃文雄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11月19日16時4分許 5萬7,000元 4 卓宸翊 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文慧」、「Meta trader5」帳號,向卓宸翊佯稱:操作外匯云云,致卓宸翊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11月24日15時24分許 14萬元 上開土地銀行帳戶 5 黃采泠 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文慧」、「Meta trader5」帳號,向黃采泠佯稱:投資NZX網站(網址:crm.vipbfx.com)云云,致黃采泠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11月23日13時34分許 20萬元 110年11月24日15時33分許 5萬元 110年11月24日15時34分許 5萬元 6 林育慶 以Line通訊軟體向林育慶謊稱,操作虛擬貨幣網站mt4外匯平台可獲利云云,致林育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11月19日上午10時38分許 150萬元 上開中信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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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