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894號
SCDM,111,聲,894,2022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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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穎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6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穎慶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穎慶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本院更正後之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 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 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 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 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 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 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 ,依第51條規定定之。」,且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 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 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 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 揭之有期徒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 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刑係得易科 罰金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 檢察官聲請,始得就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得易科罰金 之罪刑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本件業 經受刑人於111年8月8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



覆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 ,本件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就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得易科 罰金之罪刑,併合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是本院審核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 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並審酌附表所示各 有期徒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3年4月)、被告所犯如附表 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刑期(有期徒刑3年4月、5月、4月)之總 和(計算式:3年4月+5月+4月=4年1月)等,暨各罪之法律 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 內部限制、受刑人意見回覆表(本院卷第47頁)等,爰定其 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刑,雖得易科罰金,惟 經與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 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 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是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 金折算標準之記載。至附表編號1所示有關併科罰金新臺幣6 萬元部分,非屬本件聲請範圍,仍應依原判決執行之,附此 敘明。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過失傷害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3年12月下旬至 107年10月23日 107年10月18日 109年5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722號等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722號等 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90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 第1080號 108年度訴字 第1080號 111年度訴緝字 第1號 判決日期 109年6月10日 109年6月10日 111年3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 第1080號 108年度訴字 第1080號 111年度訴緝字 第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年7月10日 109年7月10日 111年4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490號 (111年度執緝字第40號) (111.1.16-114.5.14)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491號 (111年度執緝字第41號) (114.7.14-114.12.13)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652號 (114.12.14-11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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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