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11年度,16號
SCDM,111,簡上附民,16,2022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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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王成豪
被 告 曾郁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於民國111年5月26日繫屬本
院刑事合議庭(111金簡上字第8號),原告則於111年8月8日對
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嗣被告於111年8月30日本院刑
事合議庭審理程序中當庭撤回上訴,刑事程序因而終結,故附帶
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本院刑事合議庭應不得專就民事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臺灣
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4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68號、98年法律
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1號研討結果參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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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