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11年度,572號
SCDM,111,竹簡,572,2022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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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竹簡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勝嘉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67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勝嘉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刀械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㈠、賴勝嘉基於毀損之犯意。
㈡、時間:民國111年3月2日7時38分許。㈢、地點:新竹市○區○○街00號4樓即陳癸宏之居所。㈣、方式:手持刀械毀損上開居所大門紗窗後切斷監視器線路, 致大門紗窗及監視器損壞不堪使用,致生損害於陳癸宏。二、證據:
㈠、被告賴勝嘉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陳癸宏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㈢、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遭破壞之大門及監視 器照片各1份。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素不相識,也 無恩怨,因擔心自身所為遭告訴人裝設之監視器錄影,竟動 輒持刀械破壞告訴人居所大門紗窗並切斷監視器線路,顯見 其遇事未能以理性溝通解決,情緒控制能力不佳,欠缺對他 人財產權益之尊重,也造成告訴人及其家屬身心惶恐、生活 不得安寧,行為實屬不該;參以其犯罪後自知事證明確而坦 承犯行,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並經國軍桃園總醫院新竹 分院診斷有雙極性情感疾患,第一型復發,躁期合併精神病 症狀,疑似情感型思覺失調症(本院卷第39頁),現於康復之 家療養中,目前只能由被告母親負擔家計及支付和解金,因 而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告訴人遭毀損物品價值,暨 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扣案之刀械1把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爰依刑法第3 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奕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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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