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11年度,5號
SCDM,111,智易,5,2022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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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智易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志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緝字第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告訴被告蕭志忠 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 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 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志中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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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