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209號
SCDM,111,單禁沒,209,2022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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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鍾年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223
號,偵查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856號、第1985號、第215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含包裝袋肆只,含袋毛重分別為壹點伍伍公克、零點玖玖公克,零點參伍公克、零點玖柒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員警於(一)民 國104年10月17日上午6時40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福興路與 縣政二路交岔路口,查獲被告吳鍾年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毛重2.54公克);( 二)104年11月4日晚間11時20分許,在新竹縣○○市○○路000○ 0號前,查獲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甲 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35公克);(三)104年11月26日晚 間6時40分許,在新竹縣○○市○○○路000號前,查獲被告施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 .97公克),被告所涉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因 被告經觀察、勒戒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 4年度毒偵字第1856號、第1985號、第2153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有快篩試劑測試 照片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又甲基安非他命係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 ,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同 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 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17 8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 之傾向,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1



856號、第1985號、第21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 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稽。
 ㈡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4包,經快篩試劑測試後呈陽性反應,確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分別為1.55公克、 0.99公克、0.35公克、0.97公克),此有扣案物及快篩試劑 測試照片在卷可稽(見毒偵1856卷第28頁至第29頁、毒偵19 85卷第31頁至第32頁、毒偵2153卷第23頁;又扣押物品清單 均誤載為「安非他命」,應予更正),足認上開扣案物均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均 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4只,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 無法完全析離,是就該等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毒品,併予諭知 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因已滅失,自無庸 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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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