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庭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176
號,偵查案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40號、111年度毒偵字第8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 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於民 國111年2月5日上午11時6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巷0號4 樓,查獲被告甲○○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 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5公克);(二)新竹市警察局第 一分局員警,於111年2月25日下午3時30分許,在新竹市○○ 街00號前,查獲被告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 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09公克)。該等案件因被告經 觀察、勒戒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 毒偵緝字第340號、第341號、第342號、111年度撤緩毒偵緝 字第49號、111年度毒偵字第8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 處分書在卷可稽。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 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有台灣尖端先 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於111年3月15 日、4月11日所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 ,爰依前開法條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經臺灣新竹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聲請,而經本院於110年12月30日以110年度毒聲 字第739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傾向,於111年6月14日釋放出所,而本件於111年2月5 日某時許、111年2月23日凌晨0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
,因基於執行觀察、勒戒之性質在於戒斷毒癮,執行前之施 用毒品行為,僅執行一次觀察、勒戒即可,而被告本件施用 第二級毒品行為,係於上開案件觀察、勒戒前所為,核為該 案觀察、勒戒效力所及,不得再行追訴,經臺灣新竹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於111年6月24日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40號、第 341號、第342號、111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49號、111年度毒 偵字第866號併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揭案號之不起 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保管字號:111年度安字第26 1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 6537號卷第68頁),係警員於111年2月5日於被告住處所 查扣,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 鑑定實驗室鑑定結果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 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3月15 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及扣押物品照片1張附卷足參 (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537號卷第73至7 4頁)。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保管字號:111年度安字第18 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 第361號卷第68頁),係警員於111年2月25日下午3時30分 許,自被告身上所查扣,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 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鑑定結果含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 實驗室111年4月11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及扣押物 品照片1張附卷足參(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 字第361號卷第71至72頁)。
(三)是依上揭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觀之,且經被告於警詢及 偵查時供承在卷(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 537號卷第56至同頁反面;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 偵字第361號卷第7至9頁、第32至33頁),復參以被告為 警採尿送檢驗結果亦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 應,有新竹市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台灣 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3月11日出具之濫 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附卷可佐(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 11年度毒偵字第361號卷第66至67頁)。堪認前揭扣案物 品均係甲基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 已經鑑驗用罄部分自無須宣告沒收銷燬。
四、末按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安非他命(Amphe tamine)均屬安非他命類之中樞神經興奮劑,且安非他命及
甲基安非他命之俗名通常混用,而一般用語之習慣,亦未詳 加區分安非他命與甲基安非他命。而國內緝獲之安非他命藥 物,多為甲基安非他命;施用安非他命後,尿液中僅可檢出 安非他命,此觀諸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現改制為 衛生福利部食物藥品管理署)93年12月22日管檢字第093001 2251號、95年7月7日管檢字第0950007209號函釋自明。是依 卷附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3月11日出 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 毒偵字第361號卷第66頁),本案被告於歷次陳述中所指之 「安非他命」,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關於「安 非他命」之記載,應均係「甲基安非他命」之誤,附此敘明 。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附表:
編號 毒品 檢驗/鑑驗結果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①證物外觀為白色透明結晶。 ②定性檢驗結果為甲基安非他命。 ③毛重0.25公克,淨重0.109公克,使用量0.003公克,剩餘量0.106公克。 ①保管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安字第261號,編號1,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537號卷第68頁。 ②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3月15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暨扣案物照片1張(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537號卷第73至74頁)。 2 甲基安非他命 ①證物外觀為白色透明結晶。 ②定性檢驗結果為甲基安非他命。 ③毛重1.09公克,淨重0.844公克,使用量0.002公克,剩餘量0.842公克。 ①保管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安字第187號,編號1,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61號卷第68頁。 ②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4月11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暨扣案物照片1張(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61號卷第71至7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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