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1年度,46號
SCDM,111,原附民,46,2022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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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蔡廷
法定代理人 謝日紅
蔡郁嘉
訴訟代理人 吳世敏律師
被 告 鍾誠

劉威呈
張玟棋
鍾聲龍

林浩平


陳禮瑜

陳昱良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冬華
被 告 紀旻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高珮瑜起訴狀誤載為「高佩瑜」)

被 告 張聲仁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荻馨月
被 告 黃煜竣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明
曾秀美
被 告 余昊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余正雄起訴狀誤載為「余振雄」)

周美玲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原訴字第19號、111年度原簡字第34
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潘韋廷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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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