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勞安簡字,111年度,2號
SCDM,111,勞安簡,2,2022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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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勞安簡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宏田鋼鐵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鄧鎮田


被 告 鄧傑驛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8492、8493號),因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宏田鋼鐵有限公司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違反應有防止危害安全衛生措施規定,致生死亡之職業災害罪,處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鄧鎮田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鄧傑驛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鄧鎮田係址設新竹縣○○市○○街00號宏田鋼鐵有限公司(下稱 宏田公司)之負責人,鄧傑驛則係宏田公司之現場安全衛生 主管兼工作現場經營管理之負責人。
  鄧鎮田、鄧傑驛均明知對於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 危害,及對於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之虞之作業場所 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另勞動場 所作業之車輛係營建機械作業時,應禁止人員進入操作半徑 內或附近有危險之虞之場所;暨對於工作場所有物體飛落之 虞者,應設置防止物體飛落之設備,並供給安全帽等防護具 ,使勞工戴用。
  詎鄧鎮田、鄧傑驛竟疏未注意上開事項,致使宏田公司聘僱 之泰國籍勞工KULTHIWONG YUTTHANAKORN(中文名:他納) 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15時15分許,在新竹縣○○市○○街00號 宏田公司之廢鐵出貨區旁暫存區,未戴上安全帽而正與泰國 籍勞工JAMROENPAD WIWAT中文名:維瓦)共同從事回收 物分類作業時,因另名泰國籍勞工MONGKHONCHU NAMCHOK( 中文名:南丘)駕駛廠內夾取機從事廢料分料,當夾取到廢



鐵圓筒時,認未將廢鐵圓筒夾緊而加強夾合力道,導致廢鐵 圓筒受力不均而脫離夾具,飛出撞擊他納之頭部,經將他納 送醫急救後,仍因頭部外傷併顱骨骨折、引發雙側硬腦膜下 出血而死亡。
二、本案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另就證據部分 補充被告鄧鎮田、鄧傑驛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三、論罪科刑:
 ㈠核宏田公司所為,係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第1項之違反應 有防止危害安全衛生措施規定,致生死亡之職業災害罪,其 為法人應依同條第2項科以罰金刑。
  鄧鎮田、鄧傑驛所為,均係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第1項 之罪及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㈡鄧鎮田、鄧傑驛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 人於死罪處斷。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本案因宏田公司、鄧鎮田、 鄧傑驛之過失,致他納不幸遭遇職業災害而死亡,使他納及 親友無辜遭受莫大痛苦,所為實無足取,本均當從重量刑。 惟念及鄧鎮田、鄧傑驛均坦承犯行,並已與他納家屬達成和 解,檢察官於起訴書中亦建請從輕量刑等語,堪認宏田公司 、鄧鎮田、鄧傑驛均有悔意並積極彌補犯行造成之損害,兼 衡宏田公司、鄧鎮田、鄧傑驛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素行 ,及宏田公司之營業項目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就鄧鎮田、鄧傑驛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㈣鄧傑驛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於犯 後坦認犯行,且已與他納家屬成立和解,本院認其經此科刑 之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 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 2年,以啟自新。
  至鄧鎮田前已因過失致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等案受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現仍在緩刑期間內,其本案再犯,本院 認鄧鎮田已不符合緩刑宣告之條件,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穎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
違反第6條第1項或第16條第1項之規定,致發生第37條第2項第1款之災害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8492號
第8493號
  被 告 宏田鋼鐵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鄧鎮田
被 告 鄧傑驛
上被告等因過失致死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鄧鎮田係設在新竹縣○○市○○街00號宏田鋼鐵有限公司(下稱 宏田公司)負責人暨工作場所實際負責人,鄧傑驛則係宏田 公司之現場安全衛生主管。鄧鎮田、鄧傑驛均明知雇主對於 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及對於防止有墜落、 物體飛落或崩塌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 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另勞動場所作業之車輛係營建機械作 業時,應禁止人員進入操作半徑內或附近有危險之虞之場所 ;暨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有物體飛落之虞者,應設置防止物體 飛落之設備,並供給安全帽等防護具,使勞工戴用。詎鄧鎮 田、鄧傑驛竟疏未注意上開事項,致使宏田公司聘僱之泰國 籍勞工KULTHIWONG YUTTHANAKORN(中文名:他納)於民國1 10年10月15日15時15分許,在新竹縣○○市○○街00號宏田公司 之廢鐵出貨出旁暫存區,未戴上安全帽而正與泰國籍勞工JA MROENPAD WAIWT(中文名:維瓦)共同從事回收物分類作 業時,因另名泰國籍勞工MONGKHONCHU NAMCHOK(中文名: 南丘)駕駛廠內夾取機從事廢料分料,當夾取到廢鐵圓筒時 ,認未將廢鐵圓筒夾緊而加強夾合力道,導致廢鐵圓筒受力



不均而脫離夾具,飛出撞擊KULTHIWONG YUTTHANAKORN(他 納)之頭部,經將KULTHIWONG YUTTHANAKORN(他納)送醫 急救後,仍因頭部外傷併顱骨骨折、引發雙側硬腦膜下出血 而死亡。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相驗後自動檢舉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鄧鎮田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被告鄧傑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三)證人JAMROENPAD WAIWT(維瓦)於警詢之證述、證人MON GKHONCHU NAMCHOK(南丘)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四)KULTHIWONG YUTTHANAKORN(他納)之中國醫藥大學新竹 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新竹縣消防局救護紀錄表1張、 本署勘驗筆錄1份、相驗屍體證明書1張、法醫檢驗報告書 1份、相驗照片1份。
(五)現場蒐證照片7張、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7張。(六)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宏田鋼鐵有限公司所僱勞工KULTHI WONG YUTTHANAKORN發生遭飛散物撞擊災害致死重大職業 災害檢查報告書1份。
二、核被告鄧鎮田、鄧傑驛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嫌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第1項之違反同法第6條第1項第1 款、第5款規定致生同法第37條第2項第1款之死亡災害罪嫌 。被告宏田公司則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予 以論處罰金。被告鄧鎮田、鄧傑驛所犯上開2罪,係一行為 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處斷。請審酌被告業 以新臺幣374萬元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詳職災報告八所載 ),建請從輕量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林佳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劉憶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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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田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