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鄒政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司催字第223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8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沅秀企業有限公司 鄭百 成 華南銀行北新莊分行 111年4月5日 559,154元 R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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