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鄭綉湘
代 理 人 呂靜玟律師
畢溱倪律師
鄭宇容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1年9月5日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 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8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 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3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1年3月 4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 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為3個月,業於111年6月6日屆滿(期間末日111年6月4 日及次日均為休息日,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迄今均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 泠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股數 張數 備考 001 巨泉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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