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40號
PCDV,111,重訴,40,2022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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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40號
原 告 魏淑蓮

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律師
許書豪律師
陳士綱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謝旻翱律師
被 告 霖園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8,410萬元,及其中6,110萬元 自民國110年1月5日起、其中1,000萬元自110年8月31日起、 其中1,300萬元自110年8月1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2,804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㈠、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兩造於買賣契約第22條約定 :「因本契約發生之消費訴訟,雙方同意以房地所在地之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本院卷第35頁、第73頁、第109 頁、第145頁)。而本件兩造買賣之房地位於本院管轄所在地 之新北市板橋區,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㈡、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因情 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不在此限;原告於判 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 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4款、262 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主張霖園開發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霖園開發建設公司)未履行出賣人義務將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且將餘屋信託登記予板信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板信銀行),乃以霖園開發建設公 司及板信銀行為被告,並先位聲明:㈠被告霖園開發建設公 司應協同被告板信銀行,將①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



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786/10000及其上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路○段000號16樓房屋所有權全部;②坐落新北市○○區○○○段 ○○○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784/10000及其上門牌號碼新 北市○○區○○路○段000號16樓;③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 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644/10000及其上門牌號碼新北市○○ 區○○路○段000號4樓房屋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予原告。㈡被告 霖園開發建設公司應給付原告1,300萬元,及自110年8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備位聲明:㈠ 被告霖園開發建設公司應給付原告6,110萬元及自110年1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霖園開 發建設公司應給付原告1,300萬元及自110年8月1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㈢被告霖園開發建設公司 應給付原告1,000萬元及自110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嗣原告於審理中因與被告霖園開發建 設公司簽訂解約書解除雙方間不動產買賣契約,乃於111年7 月20日具狀變更聲明為:㈠被告霖園開發建設公司應給付原 告7,110萬元及①其中6,110萬元自110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②其中1,000萬元自110年8月3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霖園開 發建設公司應給付原告1,300萬元及自110年8月1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撤回對於板信銀行之 起訴等情,有民事起訴狀、民事撤回暨變更聲明狀附卷可稽 (本院卷第11頁、第335頁)。經核原告訴之變更,係因原告 於起訴後,與霖園開發建設公司簽訂解除協議書,而有情事 變更之情形,故以他項聲明代替最初之聲明;另原告撤回對 於板信銀行之訴訟,亦經板信銀行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表示 同意等情,有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佐(本院卷第352頁), 均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 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110年1月5日與被告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書 ,向被告購買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6樓房、同 路段178號16樓房屋及其等坐落基地(下分稱176號16樓房地 、178號16樓房地),並於同日給付全數房地價款6,110萬元 完畢;原告再於110年8月間與被告簽訂房地買賣契約,購買 門牌號碼同路段180號4樓房屋及同路段180號6樓房屋及其等 坐落基地(下分稱180號4樓房地、180號6樓房地,與上述房 地合稱系爭房地),原告亦於110年8月19日、110年8月31日 給付180號4樓房地全部價款1,000萬元,及180號6樓房地全



部價款1,300萬元完畢,是被告應依房地買賣契約履行其出 賣人義務,將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詎料,被 告不顧原告一再催促,拒絕移轉登記系爭房地所有權予原告 ,經原告查詢後發現,被告竟已將原告購買之180號6樓房屋 移轉登記予第三人,而有一屋多賣之情形,被告因可歸責之 事由,致無從履行移轉180號6樓房地所有權登記予原告之義 務,原告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為解除與被告間有關180號6樓房 地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並依據民法第256條、第259條規定 ,請求被告返還買賣價金1,300萬元及自受領價金時即110年 8月19日起之利息。其次被告於起訴後已與原告簽訂「解約 協議書」雙方約定解除176號16樓、178號16樓及180號4樓之 買賣契約,被告依民法第179條、第259條第2款規定即應返 還上開解除契約房地對應之買賣價金及自受領時起之利息等 語。並聲明:如上壹、程序事項㈡變更後聲明所示,及原告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買賣契約書、建物登記第 二類謄本、解約協議書等件為證(本院卷第23至178頁、第34 5頁),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 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 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自堪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 179條定有明文。次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 能者,債權人得解除其契約;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 原狀之義務,由他方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受領之給付 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應付利息之債 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 法第256條、第259條第1款、第2款、第203條亦分別定有明 文。
㈢、經查,原告於110年1月5日向被告給付完畢所購買176號16樓 房地及178號16樓房地之價金共計6,110萬元(本院卷第39頁 、第77頁);於110年8月31日向被告給付完畢所購買180號4 樓房地價金1,000萬元等情,有分期繳款明細表在卷可參( 本院卷第39頁、第77頁、第149頁)。而兩造已於111年6月2 0日合意解除關於176號16樓房地、178號16樓房地及180號4 樓房地之買賣契約等情,有解約協議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 45頁)。兩造間就上開房地買賣契約既已解除,被告即無受



領上開房地價金之法律上原因。因此,原告民法第179條及 第259條第2款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已給付價金共計7,110 萬元(計算式:6,110萬元+1,000萬元=7,110萬元),及各 自受領時起之利息,應屬有據。次查,被告已於110年9月5 日將180號6樓房地所有權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第三人等 情,有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附卷可考(本院卷第177頁)。足 證被告確已無從依兩造買賣契約之約定將180號6樓房地所有 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而有給付不能之情事,且此給付不能係 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所致,故原告主張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為 解除兩造間有關於180號6樓房地之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而 解除兩造間有關180號6樓房地之買賣契約,應屬有理由。兩 造間關於180號6樓房地之買賣契約既經原告合法解除,被告 於契約解除後即應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是原告依據民法259 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已給付價金1,300萬元,及自價金受 領日即110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亦應准許。
四、結論:兩造間就系爭房地之買賣契約或因兩造合意解除,或 因原告依據給付不能規定行使法定解除權而消滅。從而,原 告依民法第179條、第25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已給付價金 8,410萬(計算式:7,110萬元+1,300萬元),及自價金受領 日即其中6,110萬元自110年1月5日起、其中1,000萬元自110 年8月31日起,其中1,300萬元自110年8月19日起,均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合於法律規定,爰酌 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六、本件事實、證據已經足夠明確,原告所提出的攻擊或防禦方 法及所用的證據,經過本院斟酌後,認為都不足以影響到本 判決的結果,因此就不再逐項列出,併此說明。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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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霖園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