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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35號
PCDV,111,重訴,35,2022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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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明德

曾照明
曾明旺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曾麗華

吳曾雪梅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8月19日
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59,181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16,736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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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