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906號
PCDV,111,訴,906,20220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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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06號
上 訴 人 陳思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翊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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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