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78號
原 告 廖嘉明
訴訟代理人 廖克仁
被 告 廖嘉苗
廖嘉裕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廖振甫
被 告 廖崑益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複代理人 王貴蘭
被 告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宋德仁
訴訟代理人 楊士慧
梁浩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於民國111年9月15日具狀 撤回起訴,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