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96號
原 告 鄭中第
被 告 李佔
張劉甘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1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7月15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59頁)。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為證(本院卷 第69至73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