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255號
PCDV,111,訴,2255,2022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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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55號
原 告 李秋皇



被 告 曹德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萬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2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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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