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46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温孝勤 被 告 黃若淇即稿定了有哏行銷工作室 吳靜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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