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94號
原 告 昱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素貞
被 告 荻源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0萬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律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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