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691號
PCDV,111,補,1691,2022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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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91號
原 告 日力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士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愷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396,3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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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力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