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79號
原 告 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戊
被 告 徐菀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
萬元,應繳裁判費1萬1,0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萬5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
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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