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652號
PCDV,111,補,1652,2022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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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52號
原 告 羅寶月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沈平和
原 告 沈育鋒
沈明璋
沈宜
沈麗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倪羚律師
李珮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偉恩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係數人以同一訴訟程序對於數被告
同時主張數項標的,核屬訴之主觀合併,數項訴訟標的之價額應
合併計算。是以,原告羅寶月等人請求被告鄭偉恩等人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金額如附表所示,共計300萬元,應徵裁判費3萬0,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附表
原告姓名 請求金額 羅寶月 100萬元 沈平和 60萬元 沈明璋 40萬元 沈宜美 40萬元 沈麗琬 40萬元 沈育鋒 20萬元 合計 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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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