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637號
PCDV,111,補,1637,2022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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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37號
原 告 陳雅彗

上原告與被告劉頌杰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7,6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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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