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628號
PCDV,111,補,1628,2022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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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28號
原 告 張火龍
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律師
被 告 張管仲即張火祥之繼承人

張管義即張火祥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如逾期未補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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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