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624號
PCDV,111,補,1624,2022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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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24號
原 告 李谷蓮

法定代理人 李秀妮


被 告 陳榮彬
阮秀娥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1年
度司促字第2259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應補繳7,100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
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於送達
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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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