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印鑑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547號
PCDV,111,補,1547,2022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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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47號
原 告 富翔開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被 告 蘇俊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返還公司之印鑑章,其性質係屬財產權之
訴訟,惟原告未於訴狀載明其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並
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
報上列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因返還印章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定之
(如重製印章費用、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印鑑所需費用等),並
按上列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
補繳裁判費;若原告未能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不能核定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當以民事訴訟法第
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新
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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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翔開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