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26號
原 告 遠雄大學哈佛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欣華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楊鈞任律師
齊偉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允新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
壹萬肆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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