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512號
PCDV,111,補,1512,2022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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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12號
原 告 張呅


被 告 張新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
應以市價為準,又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
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
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查本件原
告訴之聲明:被告應將座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
範圍5分之1)暨其上同區段3217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
區○○路000巷0弄00號,權利範圍1分之1,與前述土地合稱系爭房
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
價值為斷。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自民國110年8月至111年8月間,鄰
近系爭房地之不動產實價登錄之交易單價平均為新臺幣(下同)
11萬7,427元/㎡(詳見附表),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結
果1紙在卷可稽,是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64萬4,956元
【計算式:系爭房屋面積73.62㎡×117,427元/㎡=8,644,956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6,63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附表:
地段位置或門牌 交易年月 總價 單價 總面積 型態 屋齡 (元/㎡) (㎡) 連城路347巷18弄19號5樓 111/05/01 765萬元 106,309 71.96 公寓 43 連城路347巷16弄41號5樓 111/02/28 925萬元 128,544 71.96 公寓 43 平均單價(四捨五入) 117,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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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