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499號
PCDV,111,補,1499,2022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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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99號
原 告 李慶豐
被 告 洪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如附表所示之新臺幣(下同)11,359
,1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附表:
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233建號建物即門
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房屋,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
價查詢之房地相近單價134,000元/平方公尺×面積169.54平方公
尺(74.23+7.81+11.18+7145.9×1068/100000)×原告權利範圍1/
2=11,359,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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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