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1年度,244號
PCDV,111,聲,244,2022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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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黃鎮宏
代 理 人 唐正昱律師
相 對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111年度訴字第2343號),
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參萬肆仟貳佰貳拾捌元後,本院一一一年度司執字第七七五八九號清償票款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一一年度訴字第二三四三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撤回或和解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聲請人於訴外人黃高珍向相對 人購買自小客貨車時,擔任購車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並簽立 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及開立發票日為民國88年5月7日,票面金 額412,920元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嗣黃高珍未依約繳 納貸款為由,執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10月31日嘉院昭民執 德字第6157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下稱系爭執行名義), 向鈞院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 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鈞院111年度司執字第77589號清償 票款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惟聲請人並不認識黃 高珍,更未同意擔任黃高珍之連帶保證人,上開附條件買賣 契約書及系爭本票上之簽名並非聲請人所親簽,所蓋用之印 鑑亦非聲請人所使用之印鑑,因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債務 人異議之訴,且若許相對人繼續執行,系爭車輛一旦拍賣, 勢難回復原狀。為此願供擔保,請求在上述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強制執行法第18 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 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 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 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 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 第442號及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聲請人於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終結前向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嗣經該院移轉管轄至本 院,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 訴字第4075號及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343號民事卷宗查明屬 實;而聲請人以其未曾擔任黃高珍之連帶保證人且系爭本票 非其所簽發,兩造間無票據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為由提起債務 人異議之訴,非顯無理由,且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停止執行, 揆諸前述說明,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經查:本件債務人異 議之訴起訴日為111年8月23日,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 度訴字第4075號事件起訴狀上收文章可佐,而相對人於系爭 執行程序主張之債權109,173元並自102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計算至111年8月23日之本利合共計 171,141.39元(參見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而相對人聲 請扣押聲請人名下之系爭車輛一節,有系爭執行卷宗可參, 則聲請人之系爭車輛既經相對人聲請查封在案,聲請人已無 從再為處分,相對人之債權即無不能確保之虞,相對人未能 即時受償所受之損害額即非與其原有之債權額相同,應為自 停止時起至聲請人所提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時止,相對人 主張之債權本利合共計171,141元遲延受償之利息損失;又 相對人所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12,920元 ,未逾1,500,000元,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參酌司法 院所頒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一、二審通常程式審 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 年4 月、2 年,以上共計3 年4 月, 據此預估聲請人獲准停止強制執行,因而致相對人之執行延 宕期間約為3 年4 月,故相對人因停止執行不當而可能遭受 之損害應為34,228元(計算式:171,141×6% ×10/3=34,228. 2,元以下四捨五入),此為相對人因聲請人停止執行致未 能即時受償之損害額,爰酌定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額,予以 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表:(新臺幣/元)





                
總計給付金額:本金109,173元+利息61,968.39元=171,141.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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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