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937號聲 請 人 杜佩珊 相 對 人 杜震郎 關 係 人 杜昭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杜震郎(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杜佩珊(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杜震郎之監護人。指定杜昭儀(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杜震郎負擔。 理 由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聲請人父親因阿茲海默氏病、老年 期痴呆症併妄想現象,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 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及家事 事件法第164條以下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 人、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長 子杜昭儀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 亞東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二、經查,本院委請鑑定人即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 會亞東紀念醫院江惠綾醫師於民國111年9月8日鑑定相對人 之心神狀況後,鑑定結果認:杜員之診斷為「阿茲海默症」 ,其認知能力衰退,無法自理,日常簡單自我照顧,完全需 他人協助,也因認知能力、語言能力顯著衰退,無法提供有 意義的訊息。杜員複雜事物之判斷能力有顯著缺損,受意思 表示及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有明顯障礙,對財產之重 大管理處分或法律訴訟、行政流程、契約(包括醫療契約) 、票據簽訂事務等皆須他人代為處理。根據杜員目前認知狀 況與失智症的特性,判斷可回復性極低。依杜員之功能,建 議為監護宣告等語,有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 亞東紀念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本院綜合上開事證 ,認相對人因失智症致其言語及理解表達能力存有障礙,日 常生活需依賴他人照顧,故相對人已達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 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 表示效果之程度,從而聲請人依民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次查相 對人父母及配偶均歿,最近親屬為三名子女即杜佩珊、杜昭 儀、杜宗達;而聲請人杜佩珊為相對人之長女,其表示同意 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且杜昭儀、杜宗達亦表示同意由聲請 人杜佩珊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又關係人杜昭儀為相對人之 長子,其同意擔任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且聲請 人、杜宗達亦表示同意等情,有親屬系統表、同意書等件在 卷可參,本院參酌聲請人杜佩珊及關係人杜昭儀分別為相對 人之長女、長子,份屬至親,以及其等之意願,認由聲請人 杜佩珊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最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 利益,爰依民法第1111條第1項之規定,選定聲請人杜佩珊 為相對人之監護人,並指定關係人杜昭儀為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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