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1年度,188號
PCDV,111,消債清,188,2022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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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邱品淵邱敏政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1 年5 月10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 解不成立,當場以言詞聲請清算,於111 年9 月5 日移送本 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 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清算程 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87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8 + 1 )×10×43=3,870 。
二、查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參與「中華民國 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經 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立,是請說明聲請人依約還款幾期? 最後一次還款之日期?聲請人毀諾,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請詳加說明。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須符合「不能清 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方能為債務清理, 故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致須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其 債務?
四、據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之記載,表示其聲請前 兩年之收入總額為372,911 元,聲請前兩年之必要支出總額 為568,640 元云云,然核前開收入總額顯不足支應所稱之必



要支出,請釋明聲請人如何支應該每月生活所需?五、請說明聲請人111 年間任職於何公司、擔任之職位及工作內 容?參「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記載,聲請人每月薪資 收入32,000元,自111 年1 月1 日起至111 年4 月30日收入 總額128,300 元,有無各月之薪資單、薪轉紀錄等文件可供 證明?另請陳報其111 年5 月1 日起至陳報月止各月之薪資 收入數額?  
六、聲請人設籍居住之新北市土城區房屋所有權歸屬於何人所有 ?請陳報該不動產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七、請陳報聲請人父親邱○明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另說明邱○明是否領有老年年金、健保補助、身障補助等 社會補助?如是,請佐以轉帳紀錄分別陳報每月可得之數額 。
八、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名義之商業保險保單(須 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並說明其平均每月 繳交保費之數額,以及其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九、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可供變價、分配給債權人之財 產為何?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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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