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1年度,152號
PCDV,111,消債清,152,202209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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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52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黃耀川

代 理 人 趙佑全(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抗告人對於本院民
國111 年8 月18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 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主張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之1 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 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等語,有其民國111 年8 月29日抗告 狀為憑,經本院審酌上情,認為抗告人所為抗告為有理由, 爰依前開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曉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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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