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鍾依晨
代 理 人 楊正評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 條 、第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1 年5 月16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 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經於111 年9 月7 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 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 ,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59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2+ 1 )×10×43=5,590 。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1,110,890 元,但查聲請人年僅 44歲(67年生),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尚有21年工作職涯 ,且近2 年均有打零工之薪資收入,核其並非無償債之能力 ,是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 清償之虞」,致須藉由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務?三、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稱其因積欠債務,以「 打零工」維生,109 年5 月至111 年4 月平均每月收入約22 ,000元等語,請說明於上開期間聲請人是否均在「佳宸精密 實業有限公司」打零工?若否,其還曾至哪家公司打零工? 另請說明聲請人「打零工」之工作內容?時薪數額?以及其 每月收入為22,000元之計算方式?
四、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無提高月還款數額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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