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313號
PCDV,111,消債更,313,2022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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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霍建旭
代 理 人 閻道至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聲請人之債權 人為7人,連同聲請人,合計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 計算,合計4,080元)。
二、財產目錄狀況:
㈠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起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 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 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 。
㈡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曾「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投保? 若有,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 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險單向保險公司借 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並 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 關文件後,一併陳報本院。
三、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 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 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 提出相關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 法院陳報。又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迄今,有無接受 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 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 家屬或親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 資助之相關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其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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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