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裁判認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陸許字,111年度,7號
PCDV,111,家陸許,7,2022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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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陸許字第7號
聲 請 人 陳貴祥

代 理 人 陳重逢

相 對 人 徐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陸地區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閩05民終2508號民事判決書,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係夫妻,因感情破裂,業經大陸地區 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閩05民終2508號民事 判決離婚確定,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民 國111年核字第019109號),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認可大陸地區判決等 語,並提出該民事判決書、法律文書生效證明書、經財團法 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正本及授權書等件為憑。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 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 確定判決、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 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上揭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 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 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民關係條例第7條、第74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1998年1月15日通過並自同年5 月2 6日起施行之法釋字第(1998)11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 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之司法解釋 ,其中第2條規定「臺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判決,當事人 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在其他省、自 治區、直轄巿的,當事人可以根據本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認 可」,有臺灣高等法院87年7月28日(87)院仁文速字第100 23 號函暨檢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法釋字第(199 8)11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 院民事判決的規定」之司法解釋可稽,是以在臺灣地區作成 之民事確定判決,因前開規定施行得以聲請大陸地區人民法 院之認可,故大陸地區法院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亦得聲請



我法院裁定認可。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之大陸地區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閩05民終2508號民事判決,係於2020年11月12日判決 ,並於2020年11月24日生效,此有該判決書及該法院法律文 書生效證明書在卷可憑。上開確定判決認兩造上訴均無理由 ,原一審即福建省惠安縣人民法院(2019)閩0521民初3414 號民事判決之認定並無不當,予以維持,而一審判決係以「 徐慧陳貴祥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其婚姻關係合法, 應受法律保護,但2018年8月21日經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 夫妻關係未能得到改善。徐慧與他人同居並懷孕,後做人流 手術,客觀上導致夫妻感情進一步惡化,現徐慧離意堅決, 陳貴祥亦同意離婚,故徐慧請求離婚,應予支持。雙方均同 意兩婚生女由陳貴祥直接扶養,扶養費由陳貴祥自行負擔, 以及徐慧每週可探望兩婚生女一次,符合法律規定,予以准 許。婚後,陳貴祥將婚前購買的坐落於泉州市豐澤區豐澤商 城群賢閣205室住宅、聚龍閣062號儲藏間及群賢閣206室住 宅、聚龍閣63號儲藏間,以及豐澤商城綜合樓4-12、4-40、 4-41車位加入徐慧名字,視為陳貴祥自願將婚前購買的房產 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現雙方離婚,應予分割。雙方共認群賢 閣205住宅及聚龍閣062號儲藏間的價值與群賢閣206室及聚 龍閣63號儲藏間的價值相同,坐落於豐澤商城綜合樓的三個 車位均各價值110000元。從雙方生活實際需要及生活便利角 度及公平原則考量,群賢閣205住宅、聚龍閣062號儲藏間、 4-12車位歸徐慧所有,群賢閣206室住宅、聚龍閣63號儲藏 間及4-40、4-41車位歸陳貴祥所有為宜,陳貴祥應另外支付 給徐慧共同財產折價款110000元。根據雙方提交的聲明書中 意思表示,雙方婚前各自購買的坐落於惠安縣聚龍小鎮的房 產歸各自所有,婚後以陳貴祥名義購買坐落於惠安縣黃塘鎮 聚龍小鎮一期B-231#、232#車位歸陳貴祥所有。徐慧在婚姻 存續期間存在過錯,應賠償陳貴祥損害賠償款110000元。徐 慧主張陳貴祥存在過錯,依據不足,不予支持」為由,判決 「一、准予徐慧陳貴祥離婚。二、婚生女陳威妮、陳威琳 均由陳貴祥直接撫養,扶撫費由陳貴祥自行負擔。徐慧每週 可探望婚生女一次,探望時間定於每週日下午,探望地點定 於陳貴祥家中,陳貴祥應予協助。三、夫妻共同財產即坐落 於泉州市豐澤區豐澤商城群賢閣205住宅、聚龍閣062號儲藏 間[房屋所有權證號:泉房權證豐澤區(豐)字第000000000 號],以及坐落於泉州市豐澤區豐澤商城綜合樓4-12車位[房 屋所有權證號:泉房權證豐澤區(豐)字第000000000號]歸 徐慧所有。四、夫妻共同財產即坐落於泉州市豐澤區豐澤商



城群賢閣206室住宅、聚龍閣63號儲藏間[房屋所有權證號: 泉房權證豐澤區(豐)字第000000000號],以及坐落於泉州 市○○區○○○○○○○0000○0000號車位[房屋所有權證號分別為: 泉房權證豐澤區(豐)字第000000000號、第000000000號] 歸陳貴祥所有。五、夫妻共同財產坐落於惠安縣黃塘鎮聚龍 小鎮一期B-231#、232#車位歸陳貴祥所有。六、陳貴祥應另 支付給徐慧共同財產折價款110000元。七、徐慧應支付給陳 貴祥損害賠償款110000元。八、上述第六項第七項項下的 款項對抵,雙方互不向對方支付款項」在案,核與我民法第 1052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及其他相關酌定子女親權、扶養費 、會面交往、夫妻剩餘財產及損害賠償規定之精神相符,亦 無違背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爰依前開條例第74 條第1項規定,准許本件聲請,認可該前開判決。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廖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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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