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1年度,47號
PCDV,111,家繼訴,47,202209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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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47號
原 告 張慧敏

訴訟代理人 邱基祥律師
洪文洋
被 告 張賦鈺

訴訟代理人 林長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1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案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第5頁第14行關於「四分之一」之記載,應更正為「二分之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前揭更正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得準用在家事 訴訟事件。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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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