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暫字,111年度,173號
PCDV,111,家暫,173,2022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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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暫字第173號
抗 告 人 葉日禎

相 對 人 張嘉峯
代 理 人 葉光洲律師
張馨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對本院第一審暫時處分(111年度家暫字第173號)
提起抗告,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費,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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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