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救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王明德
代 理 人 黃伃筠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王琇華
王琇萱
共同代理人 陳映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 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 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 13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現由本院以111年度家親 聲字第696號受理在案,尚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主張其 無收入,現居於街友中途之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審查後准予法律扶助,依民 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 語,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 、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及專用委任狀等資料以為 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