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擔保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568號
PCDV,111,司聲,568,2022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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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568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游珮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存字第888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玖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 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111 年度司裁全字第56 8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 ,並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院)111年度存字第888號提 存事件提存在案;嗣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擔保金, 為此提出提存書、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爰聲 請發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依本院111 年度司裁全字第568號民事裁定提 存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且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已同意聲 請人取回前開擔保金等情,其證據如前所述,業據調閱桃院 111年度存字第888號提存卷宗查明屬實,揆諸首開說明,聲 請人之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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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