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催告行使權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380號
PCDV,111,司聲,380,2022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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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瞿聖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尚林苑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聲請催告行使權利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又原告之訴, 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其間先 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鈞院102年度全字第318號 假處分裁定,提供擔保金新臺幣10,700元,並以鈞院102年 度存字第2387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鈞院102年度司執全 字第941號假處分強制執行在案。茲因訴訟已終結,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聲請鈞院通知相對人尚 林苑社區管理委員會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等語。三、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尚林苑社區管理委員會聲請催告行使 權利,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任期,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第29條第3項規定為1至2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本件雖自 聲請人提出之本院民國108年9月11日所為108年度全聲字第2 5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可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周敏華, 惟該裁定所為之日期迄今已逾2年,難認相對人之法定代理 人仍為周敏華,故本院即於111年6月2日發文命聲請人於文 到7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法定代理人資料。聲請人於同年月8 日收受補正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然其迄今仍未補正 ,致使本院無從合法催告相對人尚林苑社區管理委員會行使 權利,是本件聲請於法即有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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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