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344號
PCDV,111,司聲,344,2022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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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監耕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淑萍

相 對 人 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5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新臺幣50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510,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 訟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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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監耕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