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3540號
PCDV,111,司繼,3540,2022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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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3540號
聲 請 人 陳秀惠
聲 請 人 陳恩
陳昀
陳翎榕
陳文軒
陳文耀
陳佳宜

上六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邱明南
秀惠
聲 請 人 邱慧靜

聲 請 人 王宸
王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王昱
聲 請 人 邱晨

法定代理人 邱慧靜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 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 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邱吳猜之法定順序繼 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6月26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 繼承權,爰依法檢呈被繼承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聲請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云云 。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陳昀呈、陳佳宜陳文耀陳恩山、陳翎榕



  、陳文軒邱慧靜王宸佑、王宸佐、邱晨係被繼承人邱吳 猜之孫、曾孫,被繼承人於111年6月26日死亡等事實,固據 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 。惟查聲請人陳秀惠被繼承人邱吳猜媳婦,並非被繼承 人之法定順序繼承人,依法對於被繼承人之遺產並無繼承權 ,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不應准許;且被繼承人邱吳猜 之子女即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已有邱美雲向本院陳報遺產 清冊(111年度司繼字第2618號)而未依法聲明拋棄繼承, 有聲請人所提繼承系統表及本院案件繫屬索引卡查詢在卷可 稽。依上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乃本件 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既尚有親等較近之子輩邱美雲邱米專等為其繼承人,則繼承順序在後之孫、曾孫輩即本件 聲請人陳昀呈、陳佳宜陳文耀陳恩山、陳翎榕、陳文軒邱慧靜王宸佑、王宸佐、邱晨自非當然繼承,其聲明拋 棄繼承於法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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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