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3540號
聲 請 人 陳秀惠
聲 請 人 陳恩山
陳昀呈
陳翎榕
陳文軒
陳文耀
陳佳宜
上六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邱明南
陳秀惠
聲 請 人 邱慧靜
聲 請 人 王宸佑
王宸佐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王昱翔
聲 請 人 邱晨
法定代理人 邱慧靜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 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 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邱吳猜之法定順序繼 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6月26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 繼承權,爰依法檢呈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聲請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云云 。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陳昀呈、陳佳宜、陳文耀、陳恩山、陳翎榕
、陳文軒、邱慧靜、王宸佑、王宸佐、邱晨係被繼承人邱吳 猜之孫、曾孫,被繼承人於111年6月26日死亡等事實,固據 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 。惟查聲請人陳秀惠係被繼承人邱吳猜之媳婦,並非被繼承 人之法定順序繼承人,依法對於被繼承人之遺產並無繼承權 ,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不應准許;且被繼承人邱吳猜 之子女即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已有邱美雲向本院陳報遺產 清冊(111年度司繼字第2618號)而未依法聲明拋棄繼承, 有聲請人所提繼承系統表及本院案件繫屬索引卡查詢在卷可 稽。依上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乃本件 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既尚有親等較近之子輩邱美雲、 邱米專等為其繼承人,則繼承順序在後之孫、曾孫輩即本件 聲請人陳昀呈、陳佳宜、陳文耀、陳恩山、陳翎榕、陳文軒 、邱慧靜、王宸佑、王宸佐、邱晨自非當然繼承,其聲明拋 棄繼承於法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