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2523號聲 請 人 邱羽婕 法定代理人 簡文華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二、聲請人何時知悉(請具體敘明知悉年月日)被繼承人邱文斌 死亡及其證明文件(人證或物證)。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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