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2523號
PCDV,111,司繼,2523,2022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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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2523號
聲 請 人 邱羽婕



法定代理人 簡文華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何時知悉(請具體敘明知悉年月日)被繼承人邱文斌
死亡及其證明文件(人證或物證)。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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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