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2412號
PCDV,111,司繼,2412,2022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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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2412號
聲 請 人 郭鵬霄

關 係 人 江玉盈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劉芝亭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江玉盈為被繼承人劉芝亭(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000號12樓之3,民國111年5月19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准對被繼承人劉芝亭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劉芝亭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劉芝亭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劉芝亭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 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準用關於無人 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76 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劉芝亭係聲請人之舅舅,生前 立有自書遺囑乙份,指定聲請人及郭美顏為受遺贈人,同時 指定聲請人為遺囑執行人。而被繼承人劉芝亭於民國111年5 月19日死亡,死亡時已無法定繼承人,且無法由親屬會議選 任遺產管理人,聲請人雖為遺囑執行人,然尚無法對其遺產 行使權利,爰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劉芝亭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被繼承人劉芝亭之遺囑、除戶謄 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為證, 復經新北○○○○○○○○函覆查無關於被繼承人劉芝亭之其他親屬 相關資料在卷可參,核閱屬實,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是以,本件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劉芝 亭之遺產管理人,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關於本件遺產管 理人之人選,聲請人表示業已得到關係人江玉盈同意而推薦 其為遺產管理人,有同意書在卷可參。經核江玉盈乃職司地



政士,有卷附地政士開業執照影本為證,其對於遺產管理事 件應甚熟稔,並就遺產管理人職務之遂行,有所助益,且應 會秉公辦理,要不致有利害偏頗之虞,為保障聲請人之利益 及期程序之公正、公信起見,本院認聲請人請求選任關係人 江玉盈為本件之遺產管理人應屬適當,並限期命繼承人為承 認繼承之公示催告,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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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